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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存(居住)公证所需材料
释义
    一、什么是生存公证
    生存公证是指有业务权的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人仍健在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生存公证书主要用于向原居住国领取养老金,或为居住在外国的近亲属减免所得税收、继承遗产以及丧偶再婚等。
    二、现行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经常居住地”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公证申请人,我国《公证法》提的是“自然人”,而《公证程序规则》提的是“当事人”,而均未提“公民”,这是因为公证申请人不但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无户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而公证中涉及“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理原则。
    实践中,公证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既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同时又规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区域范围,即地域管辖的受理标准。例如某地公民到其他城市工作,但未迁移户口;还有些人根本没有户口或暂时无户口,如现役军人、超生子女;如某些出国人员,户口已注销;如某些已经毕业但尚未落户的大学生;再如还有很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长期在中国居留等等;对于上述人员,如公证机构让他们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国籍国申办相关公证既不方便,也是不可行的,而当地公证机构也难以对某些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当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规定其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有权受理公证申请是合理的,也充分体现了便民的人性化原则。
    当事人在其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涉及涉外公证事项,则需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确定能否受理,比如当事人在国外出生而因故申办出生公证,不管其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均不得受理;比如当事人向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其在住所地未曾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也不能受理。较为特殊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公证,其服刑所在地是否视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均是由其服刑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申请。
    三、生存(居住)公证所需材料
    生存(居住)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居住证明(居住地的派出所出具)
    3、办理居住和生存公证需本人亲自办理。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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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