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管理人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综上所述,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