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保证出生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放入出生证明套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生医学证明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