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鲁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定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