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