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元调解是正式起诉。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 多元调解是对方已经起诉,但还未正式立案的阶段,即诉前调解阶段,在此阶段如若调解不成,法院立案庭会正式立案,进入诉讼阶段。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各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 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如果没有收到其他书面材料,只是收到法院调解平台的短信,极有可能是虚假的,或者是法院发错号码了。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