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的公积金能在外地买房吗 |
释义 | 北京的公积金是可以在外地买房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户口的所在地买房,申请人必须是所买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是共有人; 2、申请人已经连续正常缴纳了至少六个月及以上的公积金; 3、申请人以及配偶不存在没有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现金的流程如下: 1、单位职工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公积金事宜,由单位出面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职工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公积金证明; 3、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如下: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3、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4、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 总而言之,北京的公积金是可以在外地买房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客户先去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然后再带上该证明和相关资料去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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