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 3、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 4、引产1000元; 5、高危人工流产600元; 6、流产260元; 7、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 8、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 9、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 10、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