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意义 |
释义 | 行政、民事诉讼分案审理不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形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实行分案审理,正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待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庭处理后再恢复民事争议之处理,当然不排除中止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优先审理之例外。无论是民事优先或行政优先之处理,虽然发生在不同审判庭之间,但对当事人而言,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同一”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案件既中止又受理,因为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仅是内部分工,审判庭不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才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故分案审理在实践中成了分权审理,严重损害统一司法形象。 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案件愈来愈多,涉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治安、环保、交通、产品质量认定、工商事故登记、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等尤其是行政房权登记确认和民事房屋析产分权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分案审理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可以说,愈来愈显现出程序立法和诉讼制度的弊端,如分别由行政庭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民事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造成审理时间长,或超过一年,甚至超过二年,效率低下,有的裁判结果不能相互衔接印证,评析说理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公平与正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护。一句话,分案审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和落实甚至阻碍了“公平与效率”这一司法要求的实现。分案审理制度的不合时宜性,使法律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制度弥补其不足,如建立民事、行政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限管理制度、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度等,但均因囿于诉讼制度的不能突破,或违背审判合一的基本原则,或缺少操作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可以说。 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实现,不仅解决了一个案件分庭审理的低效性,而且使得案件可以得到全面系统的审查,减少了人力与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了诉讼人权益,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和高效性,为执法人员合理公正的审判的提供了方便,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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