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慢性疾病门诊报销种类 |
释义 | 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征;(12)精神病。第二类:(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10)肾病综合征;(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痫;(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一、报销具体的程序有: 1.首先要申请慢性疾病门诊的报销; 2.其次要提供需要报销的各种材料; 3.等待社保管理处审核; 二、报销需要的证明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卡)的交易凭条; 3.诊断证明; 4.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 5.费用明细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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