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 2、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5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物业管理范围: 1、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以对房屋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来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并通过科学、正确的使用,延长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温馨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办,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服务。 法律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