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在犯罪现场证据是什么 |
释义 | 不在犯罪现场证据指的是证明犯罪事件发生时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提出犯罪时不在现场的抗辩,被告方就对此抗辩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所负证明责任要求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方,只要求使某问题成为争议即可。 一、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爱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考察 在美国,精神病或精神错乱是合法辩护一项重要理由,但是自1981年刺杀里根总统的凶手约翰·辛克利因精神病被宣告无罪之后,美国很多州都修改了法律,规定对精神病辩护从严掌握,要求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被告人,必须举证来证明犯罪时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有的州甚至要求承担被告一方提出无疑证据的责任。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因此案件的调查取证基本上完全由控辩双方来完成。按照这种诉讼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辩方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时精神失常的证据,法院才会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加上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判例法,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是通过一些经典判例确定的,但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开始注重法典化,例如美国法学会于1962年完成了《模范刑法典》的制定工作。 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制度主要是通过成文法典来规定的,但现在也日益注重对判例的研究。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亦是如此,既重视立法完善又重视判例研究,两者相辅相成。例如日本正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渐确立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生物学和心理学混合标准,并逐渐向心理学标准倾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后,笔者对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和鉴定结论的应用等问题有了以下思考。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怎么分担 在公诉案件中随着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在立案侦查阶段,控告人(被害人等)负有向公安机关就有关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举证的责任,公安机关则负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证明责任完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则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将承担再次证明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过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举证,也可以自行侦查(证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明责任完成,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的,则必须由公诉人代表检察院作为控诉方在审判中提出犯罪事实清楚充分、确实的证据。也就是公诉人负举证责任。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责任,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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