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在犯罪现场证据,实际上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是在犯罪现场以外地点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法定的证据类型,都可以提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被告人对犯罪时不在现场的主张,可视必要性与利益性而提出证据。被告人属未提出相当证据,法院仍应依职权调查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