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丹江口水库共设立界标、警示牌、宣传牌150个,在保护区边界建设围网4.6万米,在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设立禁航标志6000米,在库区周边安装高清摄像头近1500个,对库区周边、入库河流实施24小时监控。累计投资7.6亿元,在淅川县城和汇水区乡镇,建成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厂(场)等,年处理污水能力达到1700多万吨、生活垃圾16万余吨。 一、应当予以报废的水库: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7、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二、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1、必要的加固措施; 2、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3、富余职工安置; 4、资料整编和归档; 5、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