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征兵体检外科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大连征兵体检外科要求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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