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人24小时内不得连续驾驶超过8小时。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1、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2、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4、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5、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两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六百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