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式是以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的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对于单次失能和在职期间多次失能的情况,其计算方式略有不同。如果是单次失能,通常会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的月工资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因劳动能力减退而无法从事原工作的失业补助金。而如果是在职期间多次失能,则需要根据每次伤残的程度、持续时间和工伤职工的月工资来分别计算每次的伤残补偿金和失业补助金。此外,工伤职工在接连多次工伤后影响劳动能力的,补偿标准一般较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因劳动能力减退而无法从事原工作的失业补助金。”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或者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又经过一段时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任何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生活费。” 3. 《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第二十条:“鉴定工伤职工在多次工伤或者职业病加重后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确定伤残等级和认定职业病程度时,除综合考虑多次工伤或职业病加重的影响外,也应当适当提高鉴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