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困职工子女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伤病、子女就学、受灾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不经救助无法摆脱其困难处境的职工及其家庭的子女。 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 2、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损失超过其当家庭全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其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