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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释义
    青岛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具体如下:
    1、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2、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青岛公积金网上提取的类型: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租房提取、离职提取、低保提取、退休提取等。
    提取要件的要求具体如下:
    1、除特殊说明外,所有提取材料要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等均不得作为申请依据;
    2、无自有住房证明、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本次提取业务专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省中心均需留存原件;
    3、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其他证明材料要件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省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代办提取的基本要件:
    (1)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提取业务时,职工可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除规定的提取材料要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和关系证明;
    (2)委托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
    结婚证;
    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3)委托父母、子女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
    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
    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独生子女证;
    出生证;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综上所述,办理提取申请首先职工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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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