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饮用水区域内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更不得私自设置排污口,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环保行政责任。环保部门是不会审查同意的,更不会批准。已经设置的,要立即关停,以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群众生命健康。 不可以设置排污口地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生活饮用水源地; 2、风景名胜区水体; 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综上所述,在饮用水区域内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