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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一)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审批后的招标方案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四)邀请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五)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或货物招标未实行最高限价的;(七)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八)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予以处罚。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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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