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以下不同: 1、两者本质不同,商标争议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本质是对初步批准的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审商标的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经争议商标批准注册的,即在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的;异议是在初步审后三个月内在《商标公告》上公布的; 4、申请人不同,争议人是具体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具体,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的原因不同。争议提出必须是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相似;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条款或者其他规定;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纠纷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