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行政诉讼中处理好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如下: 1、要坚持合法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应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既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审查,而不能协调; 2、要坚持自愿原则,增强当事人地位平等意识。行政诉讼协调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能互谅互让,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管理方或被管理方,在法律地位上均是平等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出于自愿,协调意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能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协调处理案件; 3、要坚持公开审理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透明度。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均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把法律规定解释清楚,把道理说清楚,让行政机关明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要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程序和方式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让当事人输的清楚、赢的明白; 4、要坚持调判结合原则,防止久调不决。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促进公正与效率,但行政诉讼是有一定审限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反对和稀泥式拖延诉讼的方式进行,更不能片面追求各方关系,而久调不决,影响法院形象; 5、要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的原则,尊重行政权。行政诉讼协调只适用对案件的处理,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政不能协调,人民法院不能干预行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