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对或有债权的概念作出任何规定,但是规定了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的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或有事项一般是指,将来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只反映在报表附注说明中。或有债务通常是指,债务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已经产生了,只是数额没最后确定下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