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佳木斯公证员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佳木斯公证员变更许可所需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2、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3、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5、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三、佳木斯公证员执业变更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决定。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符合企业印制发票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公证员证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