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理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门诊病历本;(4)医院住院病历;(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11)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