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房产质押指的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房产质押、有价证券质押等。 二、房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无任何暇疵的房产进行抵押。其中,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以现房作抵押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期房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因所购买住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在借款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总和。 (二)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收妥之日止。 (三)在期房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一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四)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受委托银行有权从其保证金账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五)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四、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物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财产或者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者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 (五)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放弃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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