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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吗
释义
    看守所里有死刑犯。死刑犯一般不在监狱服刑,都是在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等待枪决时间。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一、死刑犯前一天的状态
    死刑犯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前,要讯问死刑犯有无遗言、信札。最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因此死刑犯在执行前一天的状态可能是比较紧张也可能比较淡然的。我国的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二、有未知号码说自己有刑事案件未处理怎么办
    未知号码打电话说是公安局的一般是假的,公安机关通常不会用电话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死刑犯捐物前的准备及流程
    我国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很难判断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二是由于在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很不透明。对于能否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问题,学界存在“赞成说”与“反对说”之争。“赞成说”比较妥当,因为:第一,从法律权利角度看,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有利于充分实现其法律上的权利;第二,从刑罚的角度看,死刑犯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第三,从法律效果看,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在客观上有利于平息或降低死刑犯家属与社会之间的情感冲突;第四,从社会效果上看,抑制或者反对摘取死刑犯器官,会使一些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去,这不符合有利原则;而允许死刑犯器官捐献,有利于缓解医疗卫生事业中器官或尸体短缺的现状。当然,死刑犯捐献器官应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监督的原则;并且,我国有关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应进一步完善;死刑犯捐赠器官时其亲属不必在场,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可以要求更为人道的死亡方式;对捐献器官者宜实行补偿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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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