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已经进行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获得了终审裁判或终止裁定,就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进行上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已经进行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