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谁出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出。 有规定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自行委托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申请人先行承担费用,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支付。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扣车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不需要车主承担此部分费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