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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拍卖变卖折价的区别
释义
    拍卖、变卖、折价三者之间的区别:拍卖,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对查封或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通过有资质的拍卖行在拍卖市场进行公告、竞价拍卖,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签订买卖合同,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不同于拍卖无需公告竞价,是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例如法院等),将抵押物出售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销售活动。折价,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并用以折抵债权债务。从折价的概念可见,折价主要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之间的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公开性,不存在公开竞价成交程序,操作比较简单易与变卖和拍卖相区别。变卖与拍卖相比较,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竞争性和法定程序性,使得拍卖程序与变卖程序存在显著区别,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变卖失败能否再次拍卖
    可以再次拍卖。
    变卖失败的,可以进行两次拍卖,如果两次不成,会采取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挂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股票交易市场、服务行业、职业体育领域都有不同的理解。把挂牌和拍卖二者放到同一维度对比多出现与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过程中。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所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从确定性来说,挂牌是确定的,拍卖是不确定的;从行为顺序上来看,挂牌在先,拍卖在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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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