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以自己的信用或者财产为担保,或者以第三方为担保向贷款人借款。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利息足额返还贷款给贷款人;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借款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一、如何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与银行需签订书面的《住房抵押》,该合同主要包括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两部分。借款合同应包括: (1)贷款种类和用途。贷款的种类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只能用于购、建、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贷款金额最多只能为购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的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月均还款法和累进还款法。月均还款法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累进还款法是指贷款期限内,逐年或每隔几年递增偿还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必须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5)违约责任。对于贷款方来说,其违约行为主要指贷款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借款方;对于借款方来说,其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就比较多,主要有以下行为: 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②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⑧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⑤借款人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⑥在同一贷款人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追缴财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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