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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除吗
释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建设单位指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如果侵犯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作为买受人可以诉讼确认相关条款甚至合同无效。但大部分前期物业合同用的都是格式合同,即使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了,也很难举证到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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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