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8个亿为什么不判死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问题涉及扶贫救济款项、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相对于一般的贪污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反映其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对涉案人员进行罪行衡量时,要进行全面判定,对于贪腐问题,一般采取“数额+情节”的判断标准。判决的过程,既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最直观的司法实践,也是纪法分开后司法机关发挥震慑腐败作用的果断行动。“数额+情节”具体如何裁定,既有判例就是最好的示范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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