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一级标准 |
释义 | 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 2、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3、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4、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6、扩展资料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放值:A标准 B标准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1pH 6~9/6~9 6~9/6~9 6~9/6~9 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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