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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房贷怎样处理
释义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2)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对外或者说对于银行来说,债务人仍然是双方,银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但是夫妻内部是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以及债务如何分担的,但仅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如果银行向约定不用分担债务的一方主张了债权后,该方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一、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合法
    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合法的。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房屋产权已确定
    在房屋产权确定的前提下,房屋的归属已经很明确,但是房贷的承担又分为三种情况,不同情况的房贷处理方法是不同:
    1、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
    该情况下,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
    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包括,婚前二人共同买房、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婚后一方出资买房,这三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都归双方共有,房贷也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无论房屋归谁,这个债务都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夫妻双方约定房贷由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对银行是无效的。简言之就是,如果每月的月供是3000元,夫妻二人每人还贷1500元,但其中一方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按时偿还的,银行有权向另一方追债。
    因为银行只认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银行只要能够拿到贷款就行,至于其他的事情,夫妻二人自行解决。
    2、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
    该情况下,房贷是房屋拥有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则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离婚后,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增加共有人,则房屋和尚未还清的房贷都归产权人一人所有。
    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对应的资金,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稍微照顾女方的利益一些。
    3、房屋产权由一方所有转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该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归双方中的一方所有,房贷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获取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这种情况常见的是婚前买房,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可以看做是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房屋产权也变为夫妻共同所有,成为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是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财产和房屋归属,无法解决的,由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值来判决。
    得到房屋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同时还要补偿另一方的损失,主要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钱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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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