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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分居三年,老婆和小公有义务养老吗?
释义
    分居期间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的认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效力限制是什么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效力限制如下:
    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婚姻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所有抚养费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对第三人的约定由一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一方生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如对方置之不理,患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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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7: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