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怎么证明?在城市经商、居住的 农村户口 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否则仅仅举证证明其中一项内容,仍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者不能或缺。 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 户籍 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 暂住证 或者 居住证 ,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 法院 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 房屋租赁 合同相印证。 4、 房屋出租 人出具的 证人 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 收据 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 取暖费 、 电费 、 水费 、卫生费、 物业费 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该证据证明力不足,属于兜底条款,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