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
释义 | 1、直接证据特点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较简单,难度较小,运用起来比较便捷,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进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实和情节,使证明的过程变得相对简单和容易。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特点和优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范围并不完全一样,有的证明韵范围大,有的证明的范围小。例如,证人证言可能会详细地描述犯罪行为的全部实施经过,却无法说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方面。又如,被害人虽然可指认出犯罪行为人,却无法陈述犯罪行为的全部经过。因而,在具体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迷信直接证据,只有在广泛收集证据,综合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2、间接证据特点 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终排除各种可能性,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是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证明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 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相比于间接证据,更能有效地直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增加说服性,而间接证据独自构成不了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说服性和可信性,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结合来构成主要的事实证据,这也是两者的不同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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