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调查机关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来证明应当继续进行该案的调查是正当的,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2、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3、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一、价格虚高多少算违法 违不违法和价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看经营者有没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