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