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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有必要交吗
释义
    一、住房公积金有必要交吗
    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一样属于必须缴纳的项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积金是被排除在社保之外的。而且公积金现在的政策也只有一个条例,不像社会保险那样达到了立法的程度。因此许多企业现在没有给职工上公积金,也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处罚。
    个人理解,公积金不是社保,公积金更像是一种企业福利,单位效益好的,不妨给大家上公积金,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效益一般的,也没必要咬着牙上这个公积金,给自身增加负担。这就是住房公积金必须交吗的回答,请参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深圳住房公积金必须要交吗
    深圳住房公积金必须要交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2002年修订,根据新修订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综上,单位有义务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使自愿离职,也不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
    四、广州是什么时候限定公司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的
    国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限定公司必须为员工交纳五险,公积金是单位应当为工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交纳管理限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为其工人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并申请交纳社会保险费。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限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的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限定提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工人本人,每年向本单位工人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交纳情况,接受工人监督。用人单位代工人申请的交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工人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限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及其他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都隶属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前述单位的任职工人都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所谓的“任职工人”,简单而言,就是指与单位形成稳定的用人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动,由单位支付薪水的工人,形成了稳定的用人关系,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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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