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有没有规定小学六年级每星期星期六补课一天还是收费的? |
释义 | 教师补课收费属于违法行为,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管理,对有偿补课进行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将受到严厉惩罚,包括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并建立监督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老师补课不收费的情况,应通过规范管理和防止诱导学生进行补课的行为来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条令:在任何时间,凡是在法定假日学校进行补课的都是违法的,可以进入当地教育局网站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投诉。学校可以无偿上课,若有收费属于违法。 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条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条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六条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衍生问题: 老师补课不要钱怎么办 本身老师补课收费是不合理的,尤其是诱导学生进行补课收费的,而家长不应该助长此种风气。以南昌市为例,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行为,将按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理。 结语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这是教育部颁发的教师条令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向当地教育局网站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投诉。教师应接受严格管理和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将有偿补课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管理。同时,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老师补课不收费的情况,应当鼓励并支持,同时家长也不应助长有偿补课的风气。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顶格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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