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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告知书的法定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 可以一并审理的情形如下: 对于行政复议合并审理告知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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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