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公积金怎么样办理 |
释义 | 个人公积金办理流程如下: 1、首次办理: (1)缴存单位需要携带公章、法人印的鉴章到办卡银行网点签订《联名卡批量发卡合作协议》三份;只能携带公章的缴存单位,须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面下载批量办理联名卡业务委托书,被授权人需要在协议上面签字确认;对于不能携带公章及法人章的缴存单位,可在相对应的办卡银行网点领取《联名卡批量发卡合作协议》; (2)《发卡单位职工缴存信息修改确认书》一份,加盖公章; (3)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收集符合发卡条件的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如为新一代身份证请务必在一页纸上复印身份证件正面和反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发卡条件的职工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且只有一个账户,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 (5)向发卡银行提供修改完毕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文档两份(请在每页纸质文档上加盖单位公章)。 2、再次办理: (1)需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二份。(请在每页纸质文档上加盖单位公章); (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再次复印无效章;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发卡单位职工缴存信息修改确认书》一份;因单位统一办理开卡数据较多,一般单位统一办理开卡不能当天拿到联名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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