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中债务问题:处理建议 |
释义 | 无效婚姻期间的债务处理和夫妻共同财产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生活所需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欠债怎么办 1.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欠款处理: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归谁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用个人财产买的,登记的也是这方的名字,那么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语 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欠债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债权或债务属于个人支配,则另一方无权享有或承担责任;如果债权来源于共同劳动所得或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则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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