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选型、购置与租赁管理 第四章 实物管理 第五章 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的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选型、购置与租赁管理 第四章 实物管理 第五章 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的改革目标,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包括各种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外围设备(终端、打印机、电源设备、机房设备、机房空调)、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路由器、网络综合布线设备)、银行专用机具(自动柜员机、销售点终端、打卡机、清分机)等电子设备及消耗品和备品备件。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由各级行的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总行科技部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由总行科技部统一办理。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赁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办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总行科技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一级分行科技部门根据总行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和所在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会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本行财务预算。 第五条 一级分行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表”(见附件一)和“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二),报送总行科技部和财会部。 总行科技部、财会部根据年度计算机发展需要和一级分行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制定全行年度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下达一级分行执行。 第六条 各行计算机设备费用专款专用,不得突破和挪用。 第三章 选型、购置与租赁管理 第七条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内外计算机设备的技术发展、市场动态和行情变化情况,从维护全行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型、购置与租赁工作。 第八条 总行科技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九条 各行科技部门必须按照总行科技部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和租赁本行的计算机设备。 各行在所辖范围内对计算机设备进行选购和租赁时,每种最多不超过两个品牌。 第十条 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由总行科技部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一条 各行选购单台价值20万元人民币、批量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须填报“计算机设备购置与租赁任务书”(见附件三),报送总行科技部审批。 第十二条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赁谈判。 谈判至少应有包括科技部门负责人在内的三人参加,并形成正式的谈判记录。 对大批量计算机设备的购置尽可能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各行科技部门通过对使用部门所报年度计算机设备消耗品与备品备件需求情况审核后,统一购置消耗品与备品备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赁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经财会部门审核后,按所在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报有关报价、谈判记录、选型材料、购置与租赁任务书等资料。 合同要专人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购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型号、配置标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时间、运保费、保修期限、维修服务、技术支持、培训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用协议方式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计算机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等产品的购置合同还应有使用权限和版权等条款。 第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清单、租用年限、管理费、手续费、资金占用费、验收单、维修方式、付款方式、资产转移、技术支持等。 第十七条 购置与租赁计算机设备,一般不交纳定金、不支付预付款。 第十八条 各行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总行科技部。 第十九条 计算机设备到货前,科技部门应按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运行等环境要求,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代理厂商、生产厂商等相关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对计算机设备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科技部门要及时填制“计算机设备验收单”(见附件四),并办理计算机设备入库、付款手续。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科技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第四章 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专门安排计算机设备保管员进行计算机设备的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保管员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档案卡和出入库明细帐。 计算机设备在入库时应有填写完整的验收单;设备保管员应会同验收人员按照验收单对实物逐件清点。 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由设备保管员和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提出计算机设备领用申请后,科技部门负责根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机型、数量、配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送科技部门负责人或科技部门主管行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的调配及消耗品与备品备件的领用,需经本行科技部门负责人同意。 计算机设备的调拨,需经本行科技部门主管行长批准。 设备保管员应在设备档案卡中详细填写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行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分两次向上级行科技部门填报“计算机设备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存放计算机设备的库房要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计算机设备要按照电子产品存放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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