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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遗申报条件及流程
释义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传承人申报条件:
    (一)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备人才。
    二、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传承人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传承人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资料
    项目资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作品、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传承人资料
    (一) 推荐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等。
    (二) 辅助材料:包括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所申报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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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