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车前48小时以内,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 (1)旅客未按票面措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小时以内的)但乘坐票价相同的列车时,列车换发代用票;超过2小时均按失效处理。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核收手续费,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