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扣除办法是: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其他扣除。累计减除费用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下: 1、年度不超过三万六千元的税率为3%; 2、超过三万六千到十四万四千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超过十四万四千到三十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超过三十万到四十二万的部分税率为25%; 5、超过四十二万到六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超过六十六万到九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超过九十六万元的税率为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